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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扶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8 15:03 来源:江门市商务局 

    第五章 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项目,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每年扶持项目的数量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竞争性评选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专家团队进行,根据有关指标(指标体系另行制定)评定各示范平台的分数,并根据当年确定的扶持数量,原则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扶持名单。

    第十三条 获扶持的示范平台,每个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基础奖励;对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及交易额均超过标准30%以上的平台,按交易额超过部分计算,每递增10%,增加超额奖励100万元,单个平台超额奖励部分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通过竞争性评选初步拟出扶持方案后,由市商务局在江门政务网公示初步扶持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原评审部门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布扶持方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减免新入驻小微企业的基础运营费用、广告引流费用、人才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获扶持的示范平台项目,扶持资金的基础奖励部分先予预拨,超额奖励部分于下年2月前通过验收后拨付。验收未达到基础标准的,原预拨部分由财政收回。

    第十七条 参加项目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电子商务示范平台,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市商务局可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变化情况,对认定条件和扶持办法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姜继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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