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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扶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8 15:03 来源:江门市商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积极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根据《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雏鹰计划”)》的精神和工作要点,制定《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扶持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是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展示、撮合、交易、支付等服务的电子系统,包括企业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上商城)、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江门专区)。

    第二章 平台认定

    第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认定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

    (一)电子商务平台应主要为本市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工商部门企业资料名录认定。

    (二)如属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江门专区),当年底入驻的小微企业需达到200家,交易额达到3亿元。

    (三)如属企业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上商城),当年底销售的小微企业产品需达到1000个品种,交易额达到1亿元。

    (四)平台运营商需能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网上经营的基础操作服务,如支付工具、信用保障、询盘管理、店铺维护、产品维护、订单管理、发货管理、评价管理、投诉处理等。

    (五)平台运营商建立经常性的公开培训制度,为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进行实务操作培训,每月培训课程不少于2次。

【责任编辑:姜继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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