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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8 15:01 来源:江门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的规定,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15〕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对我市获得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的奖励资金以及市财政配套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我市打造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细化为多个项目,主要是根据国家五部委局示范工作目标考核要求,为确保示范目标的实现,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结合各自的目标任务,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设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围绕五项示范工作综合性指标,负责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提出资金需求并确定绩效目标,形成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直相关部门上报资金总体及年度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市审计局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大联动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制,做到扶持资金运用到哪里,监督机制就跟踪到哪里。

【责任编辑:姜继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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