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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扶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8 15:03 来源:江门市商务局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当年度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申报,具体时间和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申报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第六条 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企业需提供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当年经营或服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不少于2000字)。
(三)当度企业经营业绩、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四)入驻平台企业或商品名录、入驻企业销售业绩和证明材料等资料。
(五)企业经专业机构审定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交最近月份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二)申报企业以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综合有关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商务局。
第九条 市商务局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项目予以初步认定。
第十条 在江门政务网公示初步认定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局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向社会正式公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名单。
【责任编辑:姜继葆】 -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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