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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8 15:01 来源:江门市财政局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申报、分配等相关信息必须透明公开,通过市直有关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建立“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监督、事后绩效评价、结果绩效问责”四位一体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
(一)市直有关部门在制定资金申报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财政、审计部门完善联动监督机制,聘请资金监督第三方服务机构,跟踪资金使用,对专项资金形成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姜继葆】 -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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