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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8 15:01 来源:江门市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审批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分配按资金类别分类执行。

    (一)竞争性项目资金的分配。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方式进行,资金审批分配的部门要制定科学可行的评审方案,包括:评审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分值等,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购买服务及普惠性扶持企业的资金分配。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批制度。内部制衡机制是要完善部门内部不同岗位办理流程,建立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机制;横向并联审批制度是指涉及不同工作职能的资金应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改进分配方式,除传统的无偿补助外,还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创投基金引导、股权投资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四条 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用款单位属下属市(区)的,由市财政局向下属市(区)财政部门办理预算下达手续;下属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参照市财政对市级单位划款方式将资金下达或拨付给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批准的范围及标准内开支,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的齐全。

【责任编辑:姜继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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