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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8 15:01 来源:江门市财政局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其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
(二)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
(三)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
(四)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九条 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载体建设。该类资金以竞争性方式安排。
1、以奖补方式支持核心基地载体建设。
2、以奖补方式支持重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二)共性服务平台建设。该类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为主安排。
1、对由政府主导或出资建设,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可给予适当补助;
2、其他一般通过发放服务补贴券的方式,由小微企业持券向经签约认定,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收费类公共服务平台购买服务。
(三)优化创业创新环境。该类资金以普惠性分配为主安排。
1、对小微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实行减免,并通过降低税费负担、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体制机制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策略、支持小微企业全方位拓展等措施,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
2、创新融资支持政策,创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第四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安排数额、申报程序等。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责任编辑:姜继葆】 -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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