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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仇人名字为狗取名 被判构成侵犯姓名权

发布时间:2015-04-22 10:45 来源:检察日报 

居民用仇人名字为狗取名 被判构成侵犯姓名权

  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

  姓名是一个人的代号,关乎多种权利。生活中,因姓名被干涉、盗用、冒用、随意更改等行为而导致的矛盾纠纷不在少数。

  仇人与狗同名构成侵权

  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2014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与病逝的黄某名字相同。在每次见到黄某的家人时,何某就故意唤其宠物狗的名字,有意对死者进行侮辱。为此黄某家属多次上门交涉,但何某不予理睬。气愤之余,黄某的家属把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更改对其宠物狗的称呼,并向原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何某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原告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

  点评:姓名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具有专有性、非财产性的特点。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对姓名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滥用姓名权,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等。

  套用他人驾驶证赔偿1.9万元

  杨某一直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2014年2月,他在进行驾驶证年审时,被告知因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不能通过审验。经查询,杨某得知自己的驾驶证件已被李某套用了两年。其间,李某驾驶大型货车多次违章,均记录在杨某的违章信息里。同年8月,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套用其驾驶证的行为,并赔偿其驾驶证不能审验期间的误工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套用原告杨某的驾驶证件驾驶货车营运,致使违章情况记录在杨某名下,侵犯了杨某的姓名权,杨某因此而遭受损失,李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套用杨某姓名,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9万元。

  点评:驾驶证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从载体形式上看,驾驶证记载了驾驶人的姓名、性别、照片等个人信息,驾驶证号码即为其身份证号码。从侵权行为上看,套用人套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他个人信息均与被套用人的完全一致。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墓碑上刻名不能随意

  姗姗18岁时,母亲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丈夫李某离婚。2012年初,沈某、李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同年9月,沈某和金某重新组成家庭。再婚后不久,沈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一年多后不治身亡。沈某去世后,金某未经姗姗同意,擅自将她的姓名刻在亡妻墓碑之上,并书写“率女姗姗”等字样。对此举动,姗姗表示无法接受,并以侵犯自己的“署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金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清除沈某墓碑上“率女姗姗”等字样。

  点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在墓碑上刻制名字的权利并非署名权,而是姓名权。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亦包括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在使用他人姓名之时,应当征得姓名权人的同意,否则不管是否出于谋利目的,都属侵权行为。

  离婚一方无权单方更改子女姓名

  周先生与杨女士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8月,周先生与杨女士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周先生每月可以探望两次。离婚后,杨女士常以种种借口阻止周先生看望儿子,甚至在未告知生父周先生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儿子的姓名。周先生知道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儿子的姓名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此规定体现了父母平等的亲权原则。在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依亲权决定的。父母一方违背共同意思的亲权行为是无效的。鉴于此,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父母双方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法院宣告取消,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法治中国)

【责任编辑:朱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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