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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胆创新改革者“撑腰”

http://www.kab.org.cn 2016-07-29 12:20

来源:长江日报 郑汝可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关键在“宽容失败”。昨日表决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中,有6条直接对如何“宽容失败”作出规定,约占总规模的三分之一。会议审议认为,这是我市发出为大胆改革创新者“撑腰”的明确信号。

  出现失误但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将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与目前国内其他城市容错免责规定大多限于党员干部不同,我市人大《决定》注重容错对象的多样性,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还将高校、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等创新主体一并纳入,对创新改革决策、科研、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方面错失行为也作出了免责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出现失误,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不影响其继续开展创新。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创新主体已经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创新主体的相关责任,且不影响其继续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项目。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创新改革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不作负面评价。

  因不可抗力导致创新改革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不作负面评价。

  鼓励和支持国家在汉的高校院所、企业实施省、市有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政策及免责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被追责对象认为应当免责的,可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为保障被追责对象的合法权利,《决定》规定:

  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收到追究责任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认为依照本决定应当免责的,应当向追责决定机关提出免责建议。

  《决定》根据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作出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责任追究或者被负面评价,认为依照本决定应当免责的,可以向追责机关、申诉处理机关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有关机关应当受理,认为符合本决定免责规定的,撤销追究责任的决定或负面评价”。

  为防止同一事由被反复问责,干扰创新改革,《决定》规定,“对根据本决定规定不予追究责任和不作负面评价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追责事实、证据、理由的情况下,不重新启动调查、追责、问责程序”。

  《决定》规定了免责结果的运用:对免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其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不受影响,个人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不受影响。

  免责规定不代表可以“乱来”,容错界限有“三个区分”

  《决定》坚持审慎容错原则,明确规定了容错界限的“三个区分”: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不负责任、乱作为的错误区分开;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偏差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将为推动创新发展的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决定》强调“宽容失败”,但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不矛盾,两者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增强责任意识,督促担当精神。两者只是在适用范围及切入点上有所不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一部党内法规,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广大党员干部,主要围绕“责任”,对履责不到位、不担当或不敢担当的行为进行追责;《决定》适用范围更广,其中一个切入点围绕对“敢担当”的创新失误或失败进行免责,这是两个不同的方面。并且,《决定》也规定: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和责任免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自主建立激励机制

  《决定》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资源,落实国家、省授权的各项创新改革举措,积极推进创新改革;法律、法规未明确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创新改革;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开展创新创业。

  为激励创新改革,《决定》规定了3项激励机制:一是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创新改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将创新改革工作以及相关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有关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在本单位内部自主建立创新改革的激励机制。

【责任编辑:于璧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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