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日报 蒋太旭
本报讯(记者蒋太旭 实习生芦雅馨通讯员朱博王丹)全国首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促进自主创新,该条例在选人用人、成果处置、薪酬分配等方面,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更大的自主权,成为关注热点。
该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条例规定,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与本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等;期满回原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此外,条例还规定,国家和省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
条例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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