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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引领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

发布时间:2016-04-13 13:08 来源:法制日报 钱锋

    2015年全国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如何缓解人案矛盾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严峻挑战。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既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化解人案矛盾,顺利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保障。

    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的主要内容

    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是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对法院内部要素结构的深层次治理。法院里的人、案件、程序、物等均属于审判资源。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职责结构性调整。 法官的核心职责是庭审并做出判断,这两项核心职责必须由法官行使,其他职责可视情况交由辅助人员行使,从而使法官专注审判核心事务,审判辅助人员更有效地辅助审判核心事务,司法行政更专业地支持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是程序结构性调整。 三大诉讼法均设置简易程序,民诉法设有小额诉讼程序,刑事诉讼领域正在进行速裁程序试点。要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以“能用则用、尽可能用”为原则,有效地运用各类简易程序。程序结构失衡问题在民商事领域最为突出,最简便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理想,适用率低的问题远未改观,极大耗费了审判资源。

    三是人、案、程序关系的结构性调整。 法官、案件、程序具有深层次的对应关系,法官的配备应围绕案件的难易、程序的繁简进行,而不能不加以区别的同等对待。对暂未入额的审判员、助审员,可让其集中办理小额诉讼、非讼等案件,或受法官委托从事案件调解等。

    四是法院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的有序衔接。 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向外部借力,是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的重要突破口。

    以精准施策的方法实现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精准发力和精准落地能力,扎扎实实地把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是法院内部的技术性革命,既是一盘“大棋”,又是一场“微创手术”,必须依靠精准施策的方法才能有效实施。

    一要运用精细化数据思维分析法院案件结构。 精细化数据思维是精准施策的前提条件。案件激增与人案矛盾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案件纵向持续增长是事实,但在精细化数据思维分析下,却不那么简单,体现在矛盾普遍性与结构性方面。普遍性方面,尽管由于受经济下行的影响,许多法院和审判条线均出现案件激增现象,但不是每个法院、每个审判业务条线、每个审判庭均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具体法院具体分析、具体条线具体分析。结构性方面,对案件结构做精细化数据分析,审判与执行案件是最基本二分,审判案件又有作出实体性裁判与程序性裁定的二分,实体性裁判案件又有简易与普通程序之分,简易程序还包括小额诉讼案件,应当说,具有标准工作量意义的案件是非小额诉讼、非速裁的实体裁判性案件,这是审判资源配置需要倾斜的对象。案件性质不同则工作量不同,在法官配备、工作量计算、业绩评价及司法行政保障上应当有所区别。在厘清各法院案件结构基础上,要根据案件难易、程序繁简等标准深入研究不同案由、各种案件类型的工作量,从而实现一个法院、一个审判庭内部案件结构的精细化评估,并以此作为人力资源配置、法官员额确定和法官业绩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当然,这种对工作量、案件权重系数的测算不可能绝对化,但仍具有重要价值。

    二要运用精细化工作方法推进审判资源配置。 精细化工作方法是精准施策的重要载体。一是增强精准施策的针对性。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是涉及法官、程序和管理的大课题,每项决策均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与技术性,需要进行精细化的调查研究,每个法院的院情不同,具体配置方案亦可能不同。二是用好“好传统+高科技”的方法。各法院加班加点完成办案任务体现出来的拼搏精神是法院的好传统,应继续坚持。同时,应继续通过信息系统为执法办案提供智能化服务,为法官增效减负。

    三是发挥审判管理的评价指引功能。 通过审判大数据的分析实时掌握各法院、各条线和各审判庭的案件结构、人案配比关系,科学合理地评估法院及法官工作量的饱和度,及时发布审判资源配置调控指令。以服务审判资源优化配置为导向,重构审判质效评价体系,设立鼓励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适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辅助事务集中办理的新型指标体系。

    以制度创新的方法促进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

    破解审判资源结构性困局的基本方法是制度创新,通过创新激活改革红利,能够使现有的审判资源通过优化组合产生新的强大力量。

    一是探索审判辅助事务集中行使。 审判辅助事务具有同质化、便于集中行使的特征,可以探索适度集中行使。审判辅助事务集中行使,主要体现在诉讼服务中心功能的改造上。一些审判辅助事务可由诉讼服务中心集中行使,保全工作可统一交由执行局行使。诉讼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判辅助事务,系法院内部工作流程的重大调整。应配套解决集中后可能出现的衔接不畅,影响审判效率甚至侵害当事人诉权的问题。应研究哪些辅助事务适合保留在审判庭而不宜集中行使,避免一味追求集中而影响效率。对于送达等相对灵活复杂的事务,需要在务实调研后进一步深入分析。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均不能由法官从事辅助事务。

    二是探索简单审判事务集中行使。 小额诉讼、司法确认等案件,案件性质、程序同质化程度高,完全可以集中行使。应坚持小额诉讼强制适用原则,进一步修改现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不利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指标,严格限制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用好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简化小额诉讼庭审程序,提高当庭审结率,尽可能当庭裁判、当庭送达。通过建立适用情况季度通报、加强督促检查等保障制度,确保小额诉讼得到有效适用。探索成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判庭或民事速裁庭,是这项制度能够得以全面实施的关键。新设小额诉讼审判庭或速裁庭有难度时,可指定某个民庭或某个组集中审理,也可对基层法院审监庭进行改造,审理司法确认等非讼案件以及特别程序的案件。对于小额诉讼的救济机制问题,小额判决进入再审的审理方式同样不同于普通案件,而应当探索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再审审理方式,实现小额诉讼制度提升诉讼效率的整体效能。

    三是深化繁简分流。 在诉讼服务中心集中管理辅助性事务、简易审判事务由速裁庭等集中行使的前提模式下,发挥程序繁简分流在审判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应进一步整合审判资源,构建切实可行、运行顺畅的简案办快、难案办精的合理格局,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审判保障,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冲突,裁判文书也应进一步繁简分流,简易案件可采用令状式、格式化、模块化的裁判文书,真正达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简出效率、繁见质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应及时对今后一段时期的案件增速和结构做出预判,为合理调整审判资源和人员结构做好前瞻性准备。

    四是用好外部资源。 用好外部资源能够与审判资源内部优化配置形成整体合力。要用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建好诉调对接的“场”。把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将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功能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应扩大多元化解的“面”。在纠纷易发多发的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物业服务、保险等领域,尽可能多的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建立专业性联动化解机制。应增加案件分流的“点”。处理好纠纷多元化解与当场立案的关系,在立案前的先行调解阶段用好委派调解、立案后的庭前调解也可委托外部人员参与。要发挥律师作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信访与律师调查令制度,对于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要探索引入社会服务。结合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推进与司法辅助事务市场化建设,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全面梳理和科学论证可购买社会服务的法院事务范围和种类,通过将相关司法事务外包给专业性社会化组织、争取政府财政保障聘用制工作人员等方式,减少法院事务存量,节省法院人力资源,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审判核心事务上。

【责任编辑:于璧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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