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府对创业投资的促进作用
2009-05-13
余红胜

  政府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机理

  政府的积极参与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与传统金融投资或产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具有一些不同之处。创业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支持较高风险的企业创新活动,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这种类型的投资在成本和收益上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政府的支持可以相对降低投资风险,增强创业投资家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同时,创业投资也存在技术创新活动所具有的外部性问题,许多重要的产业创新,在市场条件下,其社会收益率水平将普遍高于私人收益率水平,如果没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作为支持,创业资本的供给方将存在经济动力不足的问题,解决这种市场失效问题,必然要求政府的适度介入。勒纳(Lerner,2002)从创业资本的需求和供给角度也说明了政府参与对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性,他的研究结论认为:(1)政府可以促进社会对创业资本的“需求”,如通过调整资本利得税和通过国家支持研究开发项目;(2)政府也可以促进社会对创业投资基金的“供给”,如通过直接拨款给创业基金,或推行SBIR(即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项目;(3)经验表明,促进“需求”的政策要比促进“供给”的政策更能激励技术进步。必须指出的是,政府在发展创业投资中应该发挥重要的引导和扶持作用,但政府不宜成为创业投资主体,否则容易导致效率不高和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将会削弱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积极性。事实上,美国SBIC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美国于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rporation) ,简称为SBIC,作为政府资金与私人资本相结合的一种尝试,旨在通过推动创业投资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尽管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在推动美国创业投资的早期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总体而言,SBIC计划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该部分创业投资占创业资本总量的比例逐渐下降至很低的水平,到1988年,SBIC管理的创业资本占全美创业资本总额的比率降至1%。一些美国学者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失败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成果表明:(1)由于政府以四倍的杠杆向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发放优惠贷款,使得政府成为创业投资的主体,这种非股权投资性质导致SBIC出现寻租行为,诱使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将政府优惠贷款转贷给其他企业以赚取利差。这样,政府优惠贷款中就有相当一部分并未用于创业投资,从而背离了政府设立该计划的初衷。(2) SBIC计划失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作为创业投资主体就意味着政府将对投资机会进行直接评价和选择,而大量研究都表明政府常常并不具备这种能力。(3)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又缺少对创业投资家的激励机制,难以培养和吸引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人才,因而造成管理不善和严重亏损问题。

  因此,政府应尽量避免直接介入创业投资的市场活动当中。政府资本作为创业投资主体,应当只是一种发展创业投资过程中的过渡形式。政府资本在创业投资进入良性运作之后应考虑逐步地缩小其所占比例,甚至是全部退出那些具有市场竞争性的产业领域。从长远来看,应当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最终为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构建基础条件。政府作为创业投资的一个参与主体,其主要作用应该着力于创造有利于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比如采取税收优惠计划以降低创业资本的获得成本、提高创业投资的平均收益率水平;加强并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增加创业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建立创业投资损失补偿计划,以激励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参与创业投资活动;建立起有效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以增加创业资本的流动性等等,从而推动创业投资的健康、良性发展。(作者系福建省国资委副主任)

  来源:学习时报 (J-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