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挥政府对创业投资的促进作用 |
| 2009-05-13 |
| 余红胜 |
世界各国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模式 从各国创业投资的实践看,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参与创业投资活动,只不过各国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方式各不相同。比较典型的扶持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美国形成了致力于营造良好环境的参与模式。政府主要致力于为本国的创业投资业营造一种良好的外部环境。1958年,美国出台了《小企业投资法》,该法授权联邦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经小企业管理局审查和核发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联邦政府获得非常优惠的信贷支持,这些措施直接推动了美国第一次创业投资高潮的出现。面对整个70年代创业投资处于停滞状态的现实,1978年,美国政府决定将最高资本收益税从49.5%降低到28%,1981年又进一步降低到20%,同时政府又进行政策创新,即允许一定比例的退休基金进入创业投资市场,政府的上述两项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创业投资的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美国第二次创业投资高潮。1991年之后,美国政府进一步改善其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支持,同时美国政府还创新了“政府采购”方式,收购大量的高科技企业的产品,极大地刺激了高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也提高了私人创业投资公司投资高科技企业的积极性。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并不是直接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创业投资活动,而是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例如财政税收优惠制度、种子资金制度、贷款担保制度、创业资本退出制度以及与高新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为创业投资业营造一种良好的外部环境,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二、欧盟各国政府综合利用多种形式大力支持创业投资,各国立足国情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扶持模式。一是税收优惠,如英国的企业投资计划、法国的创业税务优惠;二是政府提供低息贷款,如丹麦的商业发展贷款项目;三是股份担保,政府对创业投资中一定比例的损失进行担保,如芬兰设立担保委员会专门为创业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活动中的损失提供相应的股份担保;四是政府提供贷款担保,如法国成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荷兰出台了融资担保政策等;五是政府直接投入创业资本,如德国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成立创业风险基金,比利时政府向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入股。近年来,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加快,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角色不断升级,主要表现在,成立“欧洲创业投资协会”,旨在协调各国市场、法律差异,支持跨国融资;筹建“欧洲股票二板市场”,主要目的在于致力于建立为欧洲各国中小企业上市服务的股票市场,便于创业资本退出;多国还合作建立信息咨询系统,制定科技评级制度,为制度优惠政策提供依据。 三、以色列形成了政府直接参与创业投资的参与模式,取得了较好成效。为了支持创业投资业的发展,1992年,以色列政府专门设立了1亿美元的YOZMA风险基金,同时成立了国有独资的风险基金公司。通过政府的直接参与运作,支持了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同时,通过政府的创业资本的引导,并建立起“共同运作、共担风险”的机制,有力地吸引了大量的私人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中来。以色列政府还鼓励由其控制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使得具有政府背景的资金量占到了创业投资总量的1/3,大大促进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四、新加坡形成了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主导扶持的参与模式。新加坡政府授权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创业投资进行扶持,除了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外,经济发展局(EDB)还成立创业基金为新加坡的创业活动提供资金、培养创业家精神;EDB 投资了6500万美元成立了EDB投资有限公司,专门资助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技术产业发展;由EDB发起成立的新加坡创业投资协会还组建了一个投资天使中心(Business Angel Center),该中心专门为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牵线搭桥;EDB还投资了2000万美元设立了一个生物投资公司,并在美国加州建立了一个分公司,主要为国内外生物技术公司提供资金;EDB还分别在1990年、1994年和1999年成立了3个种子期创业基金。上述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新加坡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