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挥政府对创业投资的促进作用 |
| 2009-05-13 |
| 余红胜 |
现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当时一些富有的家庭和个人投资者把资金提供给一些新办的公司,培育了东方航空(Eastern Airlines)、施乐(Xerox)、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Microsoft、Cisco、IntelSun、Yahoo等世界性大公司。 自1998年以来,创业投资在我国成为热点。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十一五”规划的出台,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为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从宏观上优化了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今年年初,中国证监会正式开设创业板,这将为创业投资提供最佳的退出渠道,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大发展。可见,政府对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 政府是创业投资市场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参与主体,在各国创业投资发展历史上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无偿资助。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提供无偿资金资助,但不获得任何股权。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就通过将一定比例的政府部门的研发经费专门用于支持小企业创新项目,在小企业申请获得通过后,政府部门会通过合同或赠款的方式为项目承担者提供无偿资助。 二、政府设立专门创业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性创业投资公司运作。这种情况下,政府并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而是将这些资金委托给专业的私人创业投资公司运作。例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以色列的Yozma基金、欧盟的欧洲投资基金(EIF)、德国的高技术小企业创业投资计划(BTU)等。 三、政府出资直接设立创业投资公司进行直接投资。这种情况以我国最为明显。 四、政府贷款。有的国家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设立了一些专门为创业投资公司或中小企业提供债权投资的计划,政府提供与其他金融机构完全不同的条件更为优惠的专项贷款,如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以很长、债务宽免等特殊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例如欧盟的欧洲种子资金资助计划(ESCF)就是一种对社会上存在的种子基金的管理费用提供资助的实验性计划,因为管理费用往往在种子基金的成本中占很高的比例,该计划为种子基金前五年管理费用的50%提供10年无息贷款,目的是在基金最艰难的阶段为它们提供资金支持。1988―1995年,ESCF利用69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资金支持了23个种子基金,融资总额达到5200万欧洲货币单位,这些基金共投资了285家技术型初创企业。 五、政府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创业投资活动营造一种良好的外部环境,间接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