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7月出台。“新机制用制度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不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泰州市委书记蓝绍敏说。
“所谓‘容错纠错’,是指当事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受到责任追究时,只要是非因主观故意、谋取私利、失职渎职,未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又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失误,能够从轻、减轻直至免予责任追究,并督促当事人予以整改和纠错纠偏。”泰州市纪委副书记刘秋平解释说。新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及党组织中的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新办法以鼓励支持改革、宽容改革失败失误为基本要求,核心内容是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审慎稳妥、依法容错纠错。
记者了解到,能够予以容错的情形共有14类。包括: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民生工程实施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大胆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的;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等等。
“‘容错机制’不是‘乱作为’的‘保护伞’,更不是故意违反政策法规的‘避风港’。”新办法还规定,容错与责任追究同时启动,不让容错成为不作为、不担当干部的“护官符”,切实防止变容错为纵容、变减责免责为庇护。(赵晓勇 常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