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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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应包括:

  1.《西青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或场地租赁合同。

  3.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5.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或学位证明。

  6.公共服务设施情况和主要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企业入孵条件及毕业条件等相关文件)。

  7.入孵企业名录、简介(包括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淘汰企业)以及入孵企业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区科委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会议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建议认定名单。

  (三)办公室负责将建议认定名单提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后,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颁发《西青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区财政根据入孵企业情况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包括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评审的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孵化器资助经费进行监督和管理。孵化器资助经费应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讯、专业实验室的设备仪器等共享设施的建设。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孵化器的流动资金、管理费用和日常开支。

  第九条 办公室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对经认定的孵化器上一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孵化器上一年度运行情况,入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连续2年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将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孵化器如发生变更,应在3个月内向办公室申请备案。未及时备案的,按自动放弃孵化器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积极推荐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市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财政资助经过国家、天津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来源:天津日报

【责任编辑:赵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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