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初创企业要懂法
20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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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创办时期,特别是资本额较小的企业创办时期,因为资金投入少,人员较少,业务还没有成型,或者是没有形成稳定的客户群,因此,生存问题是企业创办时期的首要问题。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企业创办时期的法律问题就不重要,恰恰相反,企业创办时期的抗风险能力很弱,经不起大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有时足以扼杀一个刚刚起步的创业型企业。企业创办时期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呢?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形式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个人合伙;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合作制企业;5.股份有限公司;6.中外合资企业;7.中外合作企业等等。不管是经营家庭企业或涉足大型商业运营,都需要决定哪一种企业形式最适合,选择范围可从上述独资、合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企业等,根据自身因素选择适当的企业形式。规范设立企业

  创办企业往往有两种选择,一是新设立,二是收购现有企业,两者各有利弊。新设立企业会经历一个完整的选址、企业名称核准、股东出资、验资、工商注册等过程,在设立环节比较耗费时间,但是企业的股东出资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会很清晰,不会有隐藏的风险;收购现有企业可以快速进入运营环节,省却设立新企业的很多环节,但是会就涉及到是购买企业的资产,还是购买股东的股份等关键问题,以及原来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晰。因此,完成上述交易前往往需要请律师做全面的调查和签署一系列的协议,以保护你的投资。经营场地租约的审查

  大部分企业最初都在租赁的场地上开业,而不是购买或者建设办公经营场所。由于租金费用是企业最大的支出之一,而且是对出租方的长期义务。因此,签署的租约是很重要的法律文件,要清楚了解租约的费用、租期、限定用途、能否转租等基本条款,如果有疑问,签字之前最好还是找律师咨询租约的法律含意。股东的资格和出资

  首先,作为企业出资人也就是股东,应该符合法律要求的资格条件,比如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因此不能作为股东;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其次,要了解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严格履行出资义务

  创办企业应该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实际出资,而是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虚假验资证明注册成立公司的,则属于虚假出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现实中,经常出现有出资人通过注册代办公司垫资办理工商登记,并未实际真正出资,或者注册之后将资金转出他用,这就构成了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为企业以后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隐患。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

  这一点在中小企业表现特别突出,中小企业一般对公司章程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认识不到章程是公司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股东各方博弈的“规则”,而仅仅把章程当做应付工商部门注册的普通文件,随便照抄一份来用。在以后的经营中章程被一方利用成为排挤他方的工具时,或者是出现纠纷无章可循时,就会陷入僵局,非常被动。避免劳资纠纷

  由于企业创办初期首先面临的是能否存活的问题,企业创办者的注意力集中在减少成本、创造利润上,往往不注意合法用工,因此,企业在初创期与员工之间的劳资关系经常出现矛盾,甚至酿成与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因此,这一时期,企业要遵守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办理各种保险,从根本上消除发生劳资纠纷诉讼的风险。

  谭俊康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赵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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