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荣成政府扶持和鼓励企业发展的政策 |
| 2010-01-20 |
第一条 2009年不再研究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减免缓和暂停征收18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最低标准征收施工图纸审查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天然矿泉水检测费。 免征生产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附属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防性体检费。 暂停征收建筑垃圾处理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人才交流服务费、人才信息查询费、生产企业的人防工程建设费、代码和条码培训费、河道维护费。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向重点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贷款。 第三条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奖励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奖励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威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5万元。 第四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六条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申报科技项目,对新获省级以上批准的对发展地方经济实用性较强且获得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资源库。 第八条 对拟上市企业评估增值计提折旧、审计调帐调平利润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按我市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第九条 在企业所得税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前提下,以企业上年度上缴所得税为基数,增长25%以上部分的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待企业上市后给予等额补助。 第十条 已经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上市前可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时间自企业上市年度起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对船舶配套企业获得国内外船级社资质认证的,每一项认证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整船企业年度内采购市内配套产品(不含船段)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市畜牧局增上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给予50%的财政补贴。市检验检疫局、质监局增上检测设备,按省政府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对原来执行自来水三类用水价格的冷藏(水产品、肉制品、罐头加工)行业,自2009年1月1日起,改按二类用水价格执行。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服务名牌的,奖励10万元。对工业生产企业被评为"国家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的工业生产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在继续奖励创业功臣的基础上,对年内地方税收超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40%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内地方税收超千万元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年内实际到位投资超亿元(外资超1500万美元),且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节能减排技术属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培植对本地经济带动作用较强的服务业项目。允许个体工商户半年内先经营后注册。设立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暂缓提高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政策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执行有效期暂定为1年。各项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新华网 (J-07) |